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花卉协会花文化专业委员会,简称:中国花文化研究会。英文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FLOWER CIVILIZATION(缩写:CAFC)。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全国花文化工作者和爱好者自己的民间学术团体,为中国花卉协会下属的一个专业分会,服从中国花协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全国有志于花文化事业的各界人士,研究、整理、发掘中国灿烂的花文化资源,探索花卉在人类历史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推动花卉业的发展、弘杨中华文化、建设两个文明作贡献。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团结花卉界和与花卉有关的各界人士,发掘、研究中国灿烂的花文化资源,提出研究目标和重点攻关项目,组织科研,教学单位进行分工与合作研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花文化体系。
第五条 大力传播花文化知识,以提高全民花与绿的意识,促进花卉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积极为社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逐步拓展业务范围,办实体,创实业,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七条 编辑出版学术书刊和科普读物,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
第八条 承办中国花协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组 织
第九条 本会实行主任委员制;委员应是专业水平较高、热爱学会工作、有一定组织能力的科技工作者或文化界人士.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经主任、副主任提名,可聘任学术秘书.
第十条 本会可根据本专业情况设若干学组,学组设正副组长。本会设立:
花卉文学学组;花卉艺术学组;花卉应用学组;花卉历史学组;药用花卉学组;食用花卉学组。
第十一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江苏东方景观设计研究院。
第十二条 本会办事机构设办公室、研究发展部和编辑部。
第十三条 本会创办《中国花文化》杂志为本会机关刊物。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青年会员和通讯会员.
(一)团体会员:凡具有一定数量的从事花文化业务的科研、教学、咨询、生产、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学术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本会个人会员。
1、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的花卉工作者或文艺工作者;
2,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花卉文化工作二年以上或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丰富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
3、非高等院校毕业,但从事花卉文化或相关专业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科学或艺术实践活动,有一定成就和贡献的科技人员或文艺工作者。
4、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怍,从事花卉、文艺工作多年,有经验、有成绩的领导干部或企业家。
(三)青年会员:已参加与花文化相关专业工作的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和在校的与花文化相关专业的研究生,可申请为本会青年会员.
(四)通讯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愿与本会交往和合作,承认本会章程的外籍花文化工作者,可申请为本会通讯会员.会员因学习或工作等原因定居国外取得所在国国籍后,不保留会籍,但可申请转为本会通讯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团体会员:
1、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及科技信息;
3、可要求本会组织专家,优先给予技术咨询、论证或评议等;
4、可请求本会协助或代为举办培训等;
5、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任务;
6、协助本会工作,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7、按规定按期交纳会费,其数额可根据团体会员单位情况,由本会统一规定。
(二)个人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对外使用本会会员的名义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权;
4、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权;
5、有对本会工作、建议权;
6、遵守本会章程;
7、执行本会决议,承担井完成本会所委托的任务;
8、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科普文章或翻译论文,积极参加科普及咨询工作等各项活动;
9、按规定交纳个人会费。
(三)青年会员:
除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外,其余权利和义务与正式会员相同。
(四)通讯会员:
1、优惠或免费得到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2、可应邀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会议和其它活动;
3、可在本会刊物上优先发表学术论文及科普作品;
4、支持本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协助开展国际学术活动,推荐专家,学者来华讲学等;
5、定期缴纳会费(具体数额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另定)。
第十六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一年不交会费者即视为自行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政纪法律者,可根据情节,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停止会籍或劝其遇会直到除名。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中国花卉协会和有关部门拨款或资助;
(二)创办经济实体,有偿服务收入;
(三)会费收入;
(四)有关方面集资。
第十八条 经费支出:
(一)奉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支出;
(二)资助本会主办或参予的重大活动;
(三)宣传、服务、奖励、会议等支出;
(四)开展国际交往活动和出国展览,开会、考察的开支。
第十九条 经费管理;
(一)执行国家各项财务制度;
(二)定期向中国花卉协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全体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如需修改,由全委会提出,经中田花卉协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终止,需经本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中国花卉协会批准后,宣布解散。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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